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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白雪与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孔德乐、孔德赛、孔令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孔德乐,孔德赛,孔令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白雪,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宋辉,男,1985年出生,汉族,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孔德乐,经理。被告孔德乐,男,1986年出生,住肥城市。被告孔德赛,男,1987年出生,住肥城市。被告孔令元,男,1966年出生,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与被告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孔德乐、孔德赛、孔令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和法税审判员  张同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