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商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顾军华与顾军华、姚桂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顾军华,姚桂兰,南通喜而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初字第00601号原告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闸南市街14号。法定代表人沈健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雪峰,该公司员工。被告顾军华。被告姚桂兰。第三人南通喜而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启路9号。法定代表人顾军华,董事长。两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顾迎斌、杨光,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军华、姚桂兰及第三人南通喜而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生集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原告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生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 俊审 判 员 蔡抒晨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