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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林春,男,1997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刘磊,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