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宁春某、符燕某、李树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春某,符燕某,李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春某,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金海广场花园金碧阁****房,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符燕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水鸣镇上庄村方田队***号,200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树某,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北区奇石乡红江村义梨屯***号,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春某、符燕某、李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臻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宁春某的辩护人徐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宁春某、符燕某、李树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岐南大街六巷15号前公园的石台处,以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进行赌博抽水。其中符燕某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和抽水,李树某负责为赌场看风,宁春某负责看风、保管抽水钱、买烟买水等事务。同年9月4日,民警在该赌场抓获宁春某、符燕某、李树某及参赌人员张炽林等人,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一副、布块一张、石台上的赌资660元,并扣押参赌人员身上的赌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宁春某、符燕某、李树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宁春某、符燕某、李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宁春某的辩护人以宁春某在本案中属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宁春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宁春某的辩护人提出宁春某在本案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宁春某起次要作用,故不属从犯,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春某、符燕某、李树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宁春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符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符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起获的赌资人民币66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布块一块,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