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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坪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玉安、刘胜华等与刘清华、隋仕翠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核稿:校对: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赵玉安,农村居民。原告:刘胜华,农村居民。原告:赵文明,农村居民。原告:赵中华,农村居民。原告:赵良实,农村居民。原告:赵文春,农村居民。原告:赵中涛,农村居民。被告:刘清华,农村居民。被告:隋仕翠,农村居民。被告:刘高伟,城镇居民。被告:孙钦荣(刘高伟之妻),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安、刘胜华、赵文明、赵中华、赵良实、赵文春、赵中涛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