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庞敬周诉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248号原告:庞敬周。被告:刘云飞。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敬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庞敬周半负担76元。审 判 长 田明贵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何凌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