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替庄家“火车头”夫妇(均未查明真实身份)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开票,接受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投注,共96期,每期接受赌民投注金额1200元至1500元不等,合计接受投注总额约120000元,从中非法牟利约96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外围“六合彩”庄家的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伟萍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