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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雷霖与王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霖,王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962号原告雷霖,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宏,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冉文俊,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霖与被告王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雷霖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霖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