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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立军与北京蒙太奇环球影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军,北京蒙太奇环球影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577号原告田立军。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蒙太奇环球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3号平房,注册号:110108009815209。法定代表人陈鹏翱,董事长。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169号,注册号:150100000011135。法定代表人李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内蒙古天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立军与被告北京蒙太奇环球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太奇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邮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立军委托代理人华建明,被告蒙太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翱及被告内蒙古邮政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立军诉称,蒙太奇公司与内蒙古邮政公司为影片《全二平的马拉松》(以下简称“影片”)的共同出品人,双方共同签订有《联合摄制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合同书》,并在其中明确指定我作为该影片的制片人。影片拍摄期间,我为二被告提供了包括剧本撰写、电影筹备、拍摄、后期制作等一系列劳务服务。2012年2月各方协商一致订立了《联合拍摄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补充协议书》,就我劳务报酬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我的劳务报酬总额为税后70万元,其中70%应于影片符合发行公映条件及该协议约定的第三条相关规定后5日内支付。剩余30%应于首发公映后60日内(最晚支付期限为2012年7月31日)支付。逾期支付的,付款方每日应承担全部劳务报酬的10%作为违约金。目前,相应付款条件均已满足,但经我多次催促,二被告却始终拒绝向我支付劳务费用。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已经就前期49万元在法院起诉,尚剩余21万元未起诉,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我劳务报酬210000元;2、判令二被告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0%的标准,支付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80000元。蒙太奇公司辩称,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与我方没有关系,我公司与田立军没有关系。内蒙古邮政公司辩称,不同意田立军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田立军没有按照协议第三条完成约定义务,且该部电影没有公开发行放映。付款约定已经废止,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最后约定,原告逾期已经超过了5天,所以劳务报酬作废。关于违约金,违约方是原告,且劳务报酬作废,所以违约金没有基础和依据。经审理查明:北京蒙太奇环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太奇文化公司)于2011年更名为北京蒙太奇环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太奇公司)。2010年9月,蒙太奇文化公司(甲方)与内蒙古邮政公司(乙方)签订《联合摄制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联合拍摄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暂定名),合同第二条甲方责任:1、负责办理影片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审备案各项手续。2、负责聘请优秀的导演、演员、摄影等创作阵容,负责剧本、配音、配乐、主题歌、片尾曲的创作。努力保证拍摄质量,创作出一部电影精品……合同第三条乙方责任:2、负责出资人民币八十万元用作拍摄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专项经费。若本影片所需费用不足,则需经双方共同确认,并由本影片产生的商业利润进行弥补,余额利润部分再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合同第四条摄制组的责任与权利:1、摄制组由制片人全权负责,处理有关电影摄制及发行工作,包括:拍摄资金的到位及管理、主创人员的聘请、设备车辆的租借、成片后的送审及发行、利润结算;因摄制组的问题影响影片进度、质量和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由制片人负责;2、摄制组设单独银行帐号,拍摄资金、赞助、广告费及发行利润全部进入摄制组帐户。3、未经本合同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形成本片的债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偿还责任由形成的一方自行承担。合同第五条摄制组人员组成:1、本片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甲方报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2、双方法人代表并列出品人;3、双方指定刘兵、田力为制片人。经核实,田力即为本案原告田立军。2012年2月22日,内蒙古邮政公司(甲方)与田力(乙方)签订《联合拍摄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补充协议书》,约定:一、报酬费用金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完全履行本“补充协议书”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乙方在劳务报酬实行定额包干制,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总额为税后70万元,该劳务报酬包括《全二平的马拉松》电影剧本编剧稿酬、制片人酬金、乙方(共同或单独)在电影筹备、拍摄、后期制作、磁转胶直至电影发行公映前的全部劳务性报酬。该报酬费用全额包括乙方聘用的赵秋原同志费用。乙方在电影筹备、拍摄、后期制作、磁转胶直至电影发行公映前发生、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礼品公关费、设施设备费、人工费等与电影相关的费用,甲方同意在已结算支付乙方全部费用的基础上,最终一次性再行支付乙方不可预见费用2万元。除上述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或承担本电影拍摄所发生的其他任何报酬、费用。二、支付期限和方式:乙方劳务报酬甲方分两期支付:乙方实现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所必备的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及符合发行公映条件并经甲方认可后5日内,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劳务报酬总额的70%;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首发公映后60日内(若首发公映时间超出双方预期,则最晚支付期限为2012年7月31日),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劳务报酬。如违约,按对等原则,则逾期在5日内,每日承担全部劳务报酬10%的违约金。若逾期超出5日,则本补充协议确定的劳务报酬数额作废,双方重新议定劳务报酬。上述不可预见的2万元费用,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3日内支付乙方。上述报酬、费用由乙方提供指定银行帐户,并出具乙方共同签署的收执凭据,其中2万元费用乙方应提供发票或收据。三、乙方下一步应完成的工作事项:乙方最晚应在2012年3月15日前(乙方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完成电影发行公映所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并确保甲方在此期限内收到由乙方提交甲方的北京红堂盛画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付的两个标准电影拷贝、母带、高清版等发行所需成品(需交付清单由甲方提供)。乙方若逾期未实现上述事项,则逾期在5日内,每日承担全部劳务报酬10%的违约金。若逾期超出5日,则本补充协议确定的劳务报酬数额作废,双方重新议定劳务报酬标准及数额。由于甲方原因如款未到、修改等等引起的延期,由甲方负责。四、特别约定:除蒙太奇公司及陈鹏翱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实际获取的全部经济利益外,甲方不再给予该公司及陈鹏翱本人其他利益性承诺。上述协议签订后,田立军于2012年3月14日向内蒙古邮政公司交付了相关资料,在交付清单上确认田立军需交付清单为:1、标准电影胶片拷贝3套6盒。2、4T硬盘(两个)。3、D5带、高清带、片花带各一盘。4、DVD母盘(两个)。5、DVD碟片(二十五个)。6、电影发行公映所必需的鉴定证明、许可等全部文件资料原件。经本院核实,双方确认上述清单1-5项已经交付完毕,第6项中除电影数字技术合格证外已全部交付完毕,该合格证现在在蒙太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翱处。田立军曾就合同约定的首笔款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该笔合同款49万元,同时要求二被告支付全部合同款70万元之违约金21万元(计三日)。本案中,田立军认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影片已经上映,且合同约定了至迟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按照该协议约定二被告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田立军提交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首映报道及观后感等佐证涉案影片已经首映。(2012)海民初字第2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蒙古邮政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田立军49万元,并驳回了田立军对蒙太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田立军对内蒙古邮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田立军及内蒙古邮政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田立军、内蒙古邮政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联合摄制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合同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明书、补充协议、首映报道、网页打印件、工商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内蒙古邮政公司与田立军的签订《联合拍摄电影﹤全二平的马拉松﹥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内蒙古邮政公司辩称田立军未按照协议第三条履行义务,并且影片没有公开发行放映,该项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内蒙古邮政公司认为被告逾期超过5日,劳务报酬约定作废,该项辩称与生效判决亦不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内蒙古邮政公司应当支付田立军余下劳务费21万元。鉴于(2012)海民初字第2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就涉案的违约金进行过处理,且田立军上述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前述判决现已生效,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再就违约金进行处理。蒙太奇公司与田立军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并非合同相对方,田立军要求蒙太奇公司支付合同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驳回田立军对蒙太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田立军劳务费二十一万元;二、驳回田立军对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田立军对北京蒙太奇环球影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五十元,由田立军负担四千六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负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华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