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朱某,无业。被告王某,无业。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哲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