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维明与王俊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明,王俊礼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908号原告:李维明,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俊礼,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维明诉被告王俊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维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明撤回对被告王俊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