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曹名宜、王浩然等与冉令军、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名宜,王浩然,王启洪,张贵菊,冉令军,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曹名宜。(系死者之配偶)申请人王浩然。(系死者之子)法定代理人曹名宜,本案申请人。申请人王启洪。(系死者之父)申请人张贵菊。(系死者之母)被申请人冉令军。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桂友,总经理。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南段。申请人曹名宜、王浩然、王启洪、张贵菊与被申请人冉令军、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冉令军驾驶的鲁Q×××××号“中联牌”大型汽车一辆或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冉令军驾驶的鲁Q×××××号“中联牌”大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