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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军谐工艺品有限公司、朱兴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军谐工艺品有限公司,朱兴财,金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副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军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军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兴财,经商。被执行人金仙花,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乌市军谐工艺品有限公司、朱兴财、金仙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兴财、金仙花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新村2区8幢××号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55409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5541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1525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怀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