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民郇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郇初字第1号原告武某某,男,1976年4月24日生。被告黄某某,女,1979年11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