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郇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郇初字第1号原告武某某,男,1976年4月24日生。被告黄某某,女,1979年11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