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薛贞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