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滨与吴军峰、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滨,吴军峰,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谢滨,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吴军峰,男,197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张莉(系被告吴军峰之妻),女,1979年1月3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谢滨与吴军峰、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军峰、张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1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吴军峰、张莉至今未履行。经查:该案在民事审理过程中根据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军峰、张莉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光明路交叉口房屋一套(合同编号:YS00027884,预售许可证号:安阳市房管豫字第11013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执行人吴军峰、张莉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光明路交叉口房屋一套(合同编号:YS00027884,预售许可证号:安阳市房管豫字第11013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