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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李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李金彪,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人,住招远市罗峰路5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09)招民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金彪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金彪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