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立二民申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占,李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立二民申字第14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东占,男,194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栋*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顾树娟,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响堂街道东响村****号-300。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更新,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孟家沟街**栋*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程庄,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李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2)立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鞍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东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东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原审中被申请人要求我偿还欠款所提交的证据,经过鉴定以后,并没有得到采信,一、二审以该证据确认申请再审人承担还款义务,属认定事实不清,故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没有事实依据,要求再审此案。被申请人李更新答辩称:同意一、二审判决,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再审申请人李东占提出的一、二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原审中被申请人要求我偿还欠款所提交的证据,经过鉴定以后,并没有得到采信,一、二审以该证据确认申请再审人承担还款义务,属认定事实不清一节。经查,申请再审人李东占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向被申请人借款1.9万元的事实存在,故一、二审以其自认事实,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审理并无不当,双方只是对是否还款有争议。申请再审人主张其已还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原判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存在,李东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进而判令李东占还李更新借款人民币1.9万元并无不妥。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及二审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李东占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李东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再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驳回李东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里 明 辉代理审判员 闫 相 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