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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诉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田××,女,汉族,农民。被告:肖××,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如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