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跃林诉荣县人社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张跃林。2015年1月9日,本院收到张跃林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按连续工龄办理的行政不作为,并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计算1975年1月至1993年12月的连续工龄和补发工龄津贴。起诉人张跃林起诉称,1971年4月到四川省简阳县平泉区新桥公社下乡知青。1974年12月公社推荐到四川省灌县林业学校读中专,1976年分配在甘孜州林业局工作,1986年8月调四川省简阳市试压厂现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工作至1993年12月,起诉人按照省市县文件精神1994年1月份自谋职业,2011年11月起起诉人向荣县社保局购买了超龄养老保险,起诉人2013年5月20日自收到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信(2013)0520号告知单后,多次找自贡市和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计算连续工龄和补发工龄津贴未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起诉人连续工龄及补发工龄津贴不按规定办理的行政不作为和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计算1975年1月至1993年12月的连续工龄和补发工龄津贴。经审查,起诉人于2011年11月购买养老保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起诉人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间。据此,对起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跃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