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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苏执恢一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苏执恢一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97]经再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俊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京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