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康必诺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康必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荣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康必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号附2号17-4。法定代表人刘学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明礼,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荣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木鱼石花园花满楼2-3-2号。法定代表人冯中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霞,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康必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必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荣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审原告康必诺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且得到原审被告荣腾实业公司的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康必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得到原审被告荣腾实业公司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8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康必诺公司撤回对荣腾实业公司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共计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重庆康必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翎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代理审判员 俞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德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