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战玲、李继轩等与李世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玲,李继轩,李世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50号原告王战玲,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继轩,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夺,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玲、李继轩与被告李世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玲、李继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张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