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何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何长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东部新城商务区,组织机构代码67758247-9。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江亚,公司员工。被告:何长林,男,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何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