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阮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阮某,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夏帮军,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