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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韩红诉马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马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韩红,女,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马宣辉,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诉被告马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