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植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植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志强。被告白植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植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7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