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蒋圣金与陈仁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圣金,陈仁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蒋圣金,女,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波,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圣金与被告陈仁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圣金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圣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蒋圣金负担。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