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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蒋圣金与陈仁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圣金,陈仁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蒋圣金,女,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波,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圣金与被告陈仁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圣金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圣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蒋圣金负担。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