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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行字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伟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伟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行字168-3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仁忠,福建省长汀县馆前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郑伟智,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作出的(2014)汀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应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三日内履行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郑伟智名下的座落于长汀县3号楼111号店进行变卖,变卖底价为1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郑伟智名下的座落于长汀县3号楼111号店,变卖底价为150万元。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