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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卢某、陈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四府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四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陈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24号原告卢某。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卢某,系原告陈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超,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杨兴,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陈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陈某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卢某已预交,由原告卢某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