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刘华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姜福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华山,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天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