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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杨光丽宣告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98年8月14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监护人:马玉金(系刘某某之叔父),男,1976年11月15日生。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杨光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之父马玉良因病于2002年4月29日死亡,母亲杨光丽于2002年年底失踪,下落不明至今已十二年。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母杨光丽为失踪人,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经查,杨光丽系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2002年年底失踪,下落不明已十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在云南法制报发出寻找杨光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光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杨光丽于2002年年底失踪,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可以宣告杨光丽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光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盛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