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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文枫与李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枫,李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9号申请人张文枫。被执行人李继东。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2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提取其工资收入,用以偿还欠款及承担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