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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温晏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谈一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