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象虎与王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78号原告刘象虎。被告王安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象虎与被告王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象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象虎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象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象虎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