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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开民初字第7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鲁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鲁继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793-1号原告朱国华。被告鲁继才。本院审理原告朱国华诉被告鲁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朱国华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朱国华负担。审 判 长  金美珍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彬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