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开民初字第7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鲁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鲁继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793-1号原告朱国华。被告鲁继才。本院审理原告朱国华诉被告鲁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朱国华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朱国华负担。审 判 长 金美珍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彬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