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立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立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立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388号南京义务小商品城A区3幢115室。法定代表人高志勇。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立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立青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一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