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祥,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祥,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军向刘永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148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建军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张家沟煤矿征地塌陷补偿款及污染费4万元,后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建军将其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张家沟煤矿的征地塌陷补偿款及污染费收益给付申请执行人直至该笔债务清偿完毕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1480元由被执行人张建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