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汝超诉被告李伟、乌鲁木齐中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超,李伟,乌鲁木齐中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57-1号原告:刘汝超,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李伟,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中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超诉被告李伟、乌鲁木齐中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汝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中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汝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超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中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