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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正亮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浙江正亮电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小均。被告:浙江正亮电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亮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00元,由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