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63年12月22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9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委托代理人:何长申,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