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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秦小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秦小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启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被告秦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小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陆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芳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