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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许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