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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存献、刘状与姜海堂、姜岩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献,刘状,姜海堂,姜岩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刘存献,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刘状,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存献之子。委托代理人卢尚贤,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海堂,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姜岩,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姜海堂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献、刘状诉被告姜海堂、姜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献、刘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献、刘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学勤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人民陪审员  张冬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