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存献、刘状与姜海堂、姜岩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献,刘状,姜海堂,姜岩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刘存献,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刘状,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存献之子。委托代理人卢尚贤,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海堂,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姜岩,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姜海堂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献、刘状诉被告姜海堂、姜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献、刘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献、刘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学勤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人民陪审员 张冬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