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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徐乃芳与俞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芳,俞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徐乃芳。被告:俞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乃芳诉被告俞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乃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乃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乃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乃芳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