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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洪山民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20号。申请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4年5月22日,出票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7×××57,付款行:农行武汉民院支行,收款人:北京百特莱德物料输送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02×××17,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华贸中心支行,票号:10300052/24417508,票面金额:597000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萍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杨珊二o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