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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王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南民一初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威海市文登区房屋管理局和威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