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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桂福诉张红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福,张红军,孟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李桂福,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红军,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孟莉莉,女,1977年4月20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桂福诉被告张红军孟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月4日由本院审判员谷文玲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朱文彬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福、被告孟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红军未出庭亦未作答辩。被告孟莉莉辩称:张红军借款时我不在场,只是后来听说借款情况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张红军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此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张红军与原告李桂福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李桂福借款未还,被告张红军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孟莉莉与被告张红军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笔借款应由被告张红军、孟莉莉共同偿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孟莉莉辩称对此笔借款不知情,因其无证据证明此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红军、孟莉莉偿还原告李桂福借款人民币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保全费270元,由二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承担20元、二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