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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立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武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25元,由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