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平与王国平、刘英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平,刘英华,王建国,丁铭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伟栋。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王国平。被告:刘英华。被告:王建国。被告:丁铭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平、刘英华、王建国、丁铭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平、刘英华、王建国、丁铭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平、刘英华、王建国、丁铭焱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平、刘英华、王建国、丁铭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85元,减半收取2992.50元,保全费2082元,合计5074.50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